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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例修訂開展水務新時代
從法例修訂開展水務新時代

香港的供水服務及其相應設施,是由《水務設施條例》及《水務設施規例》規管(香港法律第102及102A章),兩者的最新版本中,大部分條文均於1975年生效,前者取代了1938年的《水務設施條例》,後者則規管內部供水系統。水務署因而獲授權,一方面為全港市民開發與保存水源、保養和管理公共供水設施;另一方面則規管各物業的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和保養。法例涵蓋兩大主要目標,就是保障食水安全,以及確保用水效率。水務署近年亦計劃提出修訂法例以配合社會需要。

2015年的食水含鉛量超標事件揭示了內部供水系統對水質的潛在風險,促成對「從源頭到水龍頭」的食水安全關注,有關當局進而加強監察與規管各建築物內部供水系統工程的人事與物料(詳見本章《邁向無鉛系統》一文)。事件亦促成政府對《水務設施條例》及《水務設施規例》的全面檢討,藉此提升食水安全之餘,亦能配合未來發展,提升用水效益。政府於2016年起分階段開展公眾諮詢,提出修例安排。

配合社會發展需要,《水務設施條例》近年有所修訂。
配合社會發展需要,《水務設施條例》近年有所修訂。
法例授權新時代水務工作

此外,為回應全球氣候變化,水務署制定了善用及開發水資源的管理策略(詳見第一章《規劃未來的可持續用水策略》一文),一方面計劃發展循環再用水這項「新水源」,另一方面亦設法「節流」,推廣用水效益。水務署建議在有關水喉裝置及用水器具的規格上訂立效益指標(詳見第六章《用水效益標籤》一文),並規管物業管理方必須妥善保養供水系統,特別是私人物業的公用喉管,若出現失修漏水,便會造成浪費。釐清權責徵收「公用失水費」有助推動業主妥善管理其公用供水系統。此外,香港寸金尺土,有部分基層市民租住分間單位(俗稱「劏房」)。社會亦發現有分間單位業主向租戶濫收水費,這都有違公營供水服務的原意,法例有需要引入清晰的條文加以禁止。

《水務設施條例》及《水務設施規例》近年提出有關修訂建議。各項修訂建議之中,立法會於2018年首先通過有關水管工程的管制,列明可進行指明水管工程的人士,並且訂明這些人士和持牌水喉匠的相關責任;法例亦訂明水務監督提出檢控的時限、進入正進行水管工程處所行使視察和提問等權力。

其後,立法會於2021年再通過針對規管分間單位租戶被濫收水費的法例,明確指出註冊用戶只可以向處所使用人收回實價水費(即水務署所收取的水費),否則即屬違法。水務署隨之設立「分間單位安裝獨立水錶計劃」,協助分間單位用戶開設獨立水錶帳戶及安裝水錶,使其用水量清楚無誤。

《水務設施條例》及《水務設施規例》近年修訂建議重點
【目標一:保障食水安全】
  • 加強對水務監督授權
  • 加強對水喉工程參與人士、水喉物料及飲水機的規管
  • 引入「註冊水喉承建商」制度
  • 強制「持牌水喉匠」持續進修
  • 增加污染內部供水系統的罰則
【目標二:確保用水效益】
  • 在法例中加入關於擴闊本地發展「循環再用水」這項新水源作非飲用水的條款
  • 要求業主須承擔妥善保養水喉系統的公用部分及糾正漏水的責任
  • 要求在本港市場出售的主要用水器具必須在「用水效益標籤計劃」登記,以配合「節流」策略下「減用水」及「免漏水」的政策及規管
  • 規定向未有在合理時間內轉用鹹水沖廁的淡水沖廁用戶,徵收較高的淡水沖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