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提升管制水喉工程自願參與計劃

背景

為應對業界的最新發展和轉變,水務署已就現行對《水務設施條例》(第102)及《水務設施規例》(第102A)作出檢討及提出一些修訂建議,其中一項修訂建議引入「註冊水喉承建商」制度。

修訂建議現於立法階段,為使業界盡早適應修訂內容,水務署透過行政措施,以「自願參與計劃」形式預先推行實施「註冊水喉承建商」制度。

自願參與計劃

自願參與計劃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涉及為水喉承建商註冊成為註冊水喉承建商(臨時),第二階段涉及由註冊水喉承建商(臨時)於大型水喉工程履行「工地監督團隊」,項目倡議人可選擇聘請獨立品質檢查員。

 

第一階段:為水喉承建商註冊成為註冊水喉承建商(臨時)

水喉承建商須要委任以下兩名關鍵人士,方可註冊成為註冊水喉承建商(臨時):獲授權代表 及 指定董事

有關「註冊水喉承建商(臨時)詳細資訊;委任獲授權代表及指定董事要求和資格,請參閱水務署通函 編號 5/2021補編第二號

 

獲批核成為註冊水喉承建商(臨時)的名單

以下所提供的「註冊水喉承建商(臨時)」名單的資料,目的是使項目倡議人能識別「註冊水喉承建商(臨時)」及其獲授權代表。

任何人查閱「註冊水喉承建商(臨時)」名單,不得把名單內的個人資料作上述目的以外的任何用途。任何不當使用名單內的個人資料,即可構成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罪行。

請注意: 從以下連結開啟或取閱「註冊水喉承建商(臨時) 」名單,即代表已閱讀、明白接納以上條件。

網站連結: 獲批核成為註冊水喉承建商(臨時)的名單

 

第二階段 - 於大型水喉工程提供工地監督團隊

由2022年8月1日開始,項目倡議人(即申請供水人士)可自行決定是否參與「自願計劃」。當參與計劃後,項目倡議人須聘請「註冊水喉承建商(臨時)」進行水喉工程。若該水喉工程被界定為大型水喉工程時,「註冊水喉承建商(臨時)」須在進行該水喉工程期間提供「工地監督團隊」。此外,項目倡議人可選擇委任獨立品質檢查員進行水喉工程的檢查,從而簡化水務監督的檢查程序。

有關 由「註冊水喉承建商(臨時)」提供「工地監督團隊」 及 由項目倡議人委任「獨立品質檢查員」的詳情;請參閱水務署通函 編號 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