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水務設施條例》和《水務設施規例》的檢控個案expand
水務署負責執行《水務設施條例》(《條例》)和《水務設施規例》(《規例》),以及對違例人士採取法律行動。根據《條例》和《規例》,水務署可調查及檢控懷疑違例人士,以阻嚇非法取水及其他不當行為,並在恢復供水後追回應收款項。
《條例》/《規例》的違例宗數:
《條例》/《規例》的違例宗數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消防供水系統及
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等《條例》第14條 1 24 24 15 17 18 《條例》第15條 2 10 11 5 4 2 非法取水
(《條例》第29條)62 109 54 36 27 污染
(《條例》第30條)19 31 14 26 12 損壞水務設施
(《條例》第31條)9 14 4 15 5 接駁軟管至內部供水系統
(《規例》第11條)1 6 4 4 0 禁止出售用水
(《規例》第47條)0 0 3 28 100 其他 27 35 21 5 12 總計 152 230 120 135 176 註:
- 根據《條例》第14條,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或安裝須按訂明的方式進行,而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喉管及裝置的性質、大小及品質須與所訂明者相同。違規例子包括在供應食水的內部供水系統的銅管上使用含鉛焊料。
- 根據《條例》第15條,除執牌水喉匠外,任何人不得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移動任何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違規例子包括僱用非持牌水喉匠進行相關工作。
《條例》亦規定,除獲水務監督許可外,任何人不經水錶取水即屬犯法。為打擊非法取水,水務署已加強執法行動,在接到懷疑非法取水投訴後的一個工作天內展開調查。宣傳教育方面,我們每天會舉辦不同的教育及資訊活動、宣傳活動和講座,教育大眾切勿非法取水。
-
截水以減少私人水管滲漏expand
適當保養和維修水管對節省水資源十分重要。因此,水務署積極採取果斷行動,要求用戶修理滲漏的水管和處理私人水管的滲漏問題。
水務監督或會向註冊用戶/代理人發出「維修通知書」,要求按《條例》第16條修理滲漏的水管。如註冊用戶/代理人無法按「維修通知書」所示進行維修或其他工程,水務監督會按《條例》第11條發出「截水通知書」;如不受理,水務監督或會按《條例》第10條停止供水予該內部供水系統/消防供水系統。
有關私人水管滲漏的統計資料*:
年份 按《條例》第16條
發出的「維修通知書」按《條例》第11條
發出的「截水通知書」按《條例》第10條截水 2014 1,039 387 53 2015 922 239 67 2016 1,043 171 92 2017 880 263 32 2018 745 226 48 2019 779 186 64 2020 791 115 25 2021 939 126 58 2022 745 116 18 2023 788 146 18 2024 814 131 14 2025
670 101 8 *只包括水務署因接獲私人水管滲漏的投訴而發出「維修通知書」的個案
-
持牌水喉匠的紀律處分expand
如發現有持牌水喉匠違反《條例》及/或《規例》(例如將淡水供水喉管錯誤接駁至鹹水供水喉管、污染水務設施或非法取水),水務署可按《規例》第37條,暫時吊銷/取消該持牌水喉匠的牌照。
根據《規例》第32A條,對於是否吊銷/取消違例/違規持牌水喉匠的牌照,發牌當局會先諮詢水喉匠牌照諮詢委員會,再按已知事實作出定奪。
持牌水喉匠的紀律處分宗數:
2017 2018 2019 2020 持牌水喉匠的紀律處分宗數 5 6 4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