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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O 542 遞交指引

遞交指引

申請者可視乎申請性質透過不同途徑遞交申請:

電郵

wsdinfo@wsd.gov.hk

(適用於所有申請)

awsvillagehouse@wsd.gov.hk

(只適用於申請類別(ii))

awssimpleapp@wsd.gov.hk

(只適用於申請類別(iii))

傳真 

2802 7333

郵寄或人手遞交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43樓
水務監督 收

附註:

  1. 本申請書亦包括按照香港《水務設施條例》第7條及《污水處理服務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的保證書。本申請表格必須由欲申請成為相關用水處所的擬建消防供水系統/內部供水系統/公用供水系統的用戶/代理人的申請人填妥。任何用戶/代理人的樓宇如接駁公共污水渠,便須繳付排污費及工商業污水附加費(如適用)。
  2. 請參閱「水錶用戶分類」小冊子。如要填寫更多資料,可附加補充頁,但須於每頁妥為簽署。如上文所載的類別代號與說明不同,則以類別代號為準。日後如類別代號有所更改,用戶應向水務監督及排水事務監督辦事處(地址:香港薄扶林道2A號西區裁判法院地下)呈報新的類別代號及說明。
  3. 如以公司名義申請,請提供一份商業登記證影印本連同申請表格交回;如以個人名義申請,請提供一份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護照) 的影印本連同申請表格交回供本署查證申請人身份。本署在查證後會立刻將身份證及身份證明文件的影印本銷毀。
  4. 根據本保證書規定繳交的按金,不得轉讓,而水務監督亦可隨時運用該筆按金支付任何費用。
  5. 根據《水務設施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2 章)第 20 條及《污水處理服務條例》(香港法例第 463 章)第 5 條,本保證書規定用戶/代理人要繼續承擔其責任直至
    1. 水務監督認可由另一用戶 /代理人替代其位;或
    2. 水務監督取消其保證,即使有下列情況亦無影響
      1. 用戶/代理人已不再佔用該處所;
      2. 用戶/代理人不再負責管理該處所或其任何部分;或
      3. 水務監督根據水務設施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2 章)第 8、9、10 或 19(2)條行使任何權力。

      如用戶/代理人欲撤銷保證及同意書,必須盡快通知水務監督。

  6. 申請人須依從水務署最新發出的通函及《申請供水指引》的提交申請要求。未能符合相關要求的申請可能不獲受理並退回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