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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水务设施条例》和《水务设施规例》的检控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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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务署负责执行《水务设施条例》(《条例》)和《水务设施规例》(《规例》),以及对违例人士采取法律行动。根据《条例》和《规例》,水务署可调查及检控怀疑违例人士,以阻吓非法取水及其他不当行为,并在恢复供水後追回应收款项。

    《条例》/《规例》的违例宗数:

    《条例》/《规例》的违例宗数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消防供水系统及
    内部供水系统的建造等
    《条例》第14条 1 24 24 15 17 18
    《条例》第15条 2 10 11 5 4 2
    非法取水
    (《条例》第29条)
    62 109 54 36 27
    污染
    (《条例》第30条)
    19 31 14 26 12
    损坏水务设施
    (《条例》第31条)
    9 14 4 15 5
    接驳软管至内部供水系统
    (《规例》第11条)
    1 6 4 4 0
    禁止出售用水
    (《规例》第47条)
    0 0 3 28 100
    其他 27 35 21 5 12
    总计 152 230 120 135 176

    注:

    1. 根据《条例》第14条,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建造或安装须按订明的方式进行,而该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喉管及装置的性质、大小及品质须与所订明者相同。违规例子包括在供应食水的内部供水系统的铜管上使用含铅焊料。
    2. 根据《条例》第15条,除执牌水喉匠外,任何人不得建造、安装、保养、更改、修理或移动任何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违规例子包括雇用非持牌水喉匠进行相关工作。

    《条例》亦规定,除获水务监督许可外,任何人不经水表取水即属犯法。为打击非法取水,水务署已加强执法行动,在接到怀疑非法取水投诉後的一个工作天内展开调查。宣传教育方面,我们每天会举办不同的教育及资讯活动、宣传活动和讲座,教育大众切勿非法取水。

  • 截水以减少私人水管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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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当保养和维修水管对节省水资源十分重要。因此,水务署积极采取果断行动,要求用户修理渗漏的水管和处理私人水管的渗漏问题。

    水务监督或会向注册用户/代理人发出「维修通知书」,要求按《条例》第16条修理渗漏的水管。如注册用户/代理人无法按「维修通知书」所示进行维修或其他工程,水务监督会按《条例》第11条发出「截水通知书」;如不受理,水务监督或会按《条例》第10条停止供水予该内部供水系统/消防供水系统。

    有关私人水管渗漏的统计资料*:

    年份 按《条例》第16条
    发出的「维修通知书」
    按《条例》第11条
    发出的「截水通知书」
    按《条例》第10条截水
    2014 1,039 387 53
    2015 922 239 67
    2016 1,043 171 92
    2017 880 263 32
    2018 745 226 48
    2019 779 186 64
    2020 791 115 25
    2021 939 126 58
    2022 745 116 18
    2023 788 146 18
    2024 814 131 14

    2025

    670 101 8

    *只包括水务署因接获私人水管渗漏的投诉而发出「维修通知书」的个案

  • 持牌水喉匠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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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发现有持牌水喉匠违反《条例》及/或《规例》(例如将淡水供水喉管错误接驳至咸水供水喉管、污染水务设施或非法取水),水务署可按《规例》第37条,暂时吊销/取消该持牌水喉匠的牌照。

    根据《规例》第32A条,对於是否吊销/取消违例/违规持牌水喉匠的牌照,发牌当局会先谘询水喉匠牌照谘询委员会,再按已知事实作出定夺。

    持牌水喉匠的纪律处分宗数:

    2017 2018 2019 2020
    持牌水喉匠的纪律处分宗数 5 6 4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