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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O 542 递交指引

递交指引

申请者可视乎申请性质透过不同途径递交申请:

电邮

wsdinfo@wsd.gov.hk

(适用於所有申请)

awsvillagehouse@wsd.gov.hk

(只适用於申请类别(ii))

awssimpleapp@wsd.gov.hk

(只适用於申请类别(iii))

传真 

2802 7333

邮寄或人手递交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43楼
水务监督 收

附注:

  1. 本申请书亦包括按照香港《水务设施条例》第7条及《污水处理服务条例》第5条规定办理的保证书。本申请表格必须由欲申请成为相关用水处所的拟建消防供水系统/内部供水系统/公用供水系统的用户/代理人的申请人填妥。任何用户/代理人的楼宇如接驳公共污水渠,便须缴付排污费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如适用)。
  2. 请参阅「水表用户分类」小册子。如要填写更多资料,可附加补充页,但须於每页妥为签署。如上文所载的类别代号与说明不同,则以类别代号为准。日後如类别代号有所更改,用户应向水务监督及排水事务监督办事处(地址:香港薄扶林道2A号西区裁判法院地下)呈报新的类别代号及说明。
  3. 如以公司名义申请,请提供一份商业登记证影印本连同申请表格交回;如以个人名义申请,请提供一份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例如护照) 的影印本连同申请表格交回供本署查证申请人身份。本署在查证後会立刻将身份证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本销毁。
  4. 根据本保证书规定缴交的按金,不得转让,而水务监督亦可随时运用该笔按金支付任何费用。
  5. 根据《水务设施条例》 (香港法例第 102 章)第 20 条及《污水处理服务条例》(香港法例第 463 章)第 5 条,本保证书规定用户/代理人要继续承担其责任直至
    1. 水务监督认可由另一用户 /代理人替代其位;或
    2. 水务监督取消其保证,即使有下列情况亦无影响
      1. 用户/代理人已不再占用该处所;
      2. 用户/代理人不再负责管理该处所或其任何部分;或
      3. 水务监督根据水务设施条例 (香港法例第 102 章)第 8、9、10 或 19(2)条行使任何权力。

      如用户/代理人欲撤销保证及同意书,必须尽快通知水务监督。

  6. 申请人须依从水务署最新发出的通函及《申请供水指引》的提交申请要求。未能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可能不获受理并退回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