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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 東 省 東 江 水

主 要 的 水 源

廣 東 省 是 中 國 南 部 的 一 個 省 份 。 廣 東 省 的 東 江 水 是 本 港 目 前 最 主 要 的 單 一 原 水 水 源 。 自 九 十 年 代 後 期 起 , 東 江 每 年 對 港 供 水 量 佔 全 港 用 水 總 需 求 量 差 不 多 七 至 八 成 。

東 江 對 香 港 供 水 的 歷 史 可 追 溯 到 1960 年 。 當 年 , 港 府 開 始 實 施 一 項 計 劃 , 每 年 從 東 江 引 進 2,270 萬 立 方 米 的 淡 水 。 1964 年 , 港 府 與 廣 東 省 當 局 達 成 協 議 , 根 據 該 協 議 , 香 港 每 年 會 從 廣 東 省 購 入 6,800 萬 立 方 米 淡 水 , 及 後 在 1972 年 增 至 8,400 萬 立 方 米 , 至 1976 年 更 增 至 1.09 億 立 方 米 。 在 1978 年 所 達 成 的 協 議 中 , 廣 東 省 當 局 同 意 將 年 供 水 量 由 1979 年 的 1.45 億 立 方 米 逐 步 增 至 1982 年 的 1.82 億 立 方 米 。

雙 方 又 在 1979 年 12 月 進 一 步 磋 商 , 並 於 1980 年 5 月 簽 訂 附 加 協 議 , 根 據 該 協 議 , 廣 東 省 當 局 同 意 在 1982 年 後 進 一 步 遞 增 對 港 供 水 量 。 該 協 議 於 1981 年 10 月 修 訂 , 並 於 1982 年 再 作 修 訂 。 根 據 再 次 修 訂 的 協 議 , 雙 方 同 意 廣 東 省 在 1982 年 為 本 港 提 供 2.2 億 立 方 米 食 水 , 其 後 每 年 可 增 加 供 水 量 , 直 至 1995 年 。 1987 年 , 雙 方 亦 達 成 協 議 , 並 訂 明 廣 東 省 會 在 1989 年 至 1995 年 期 間 進 一 步 遽 增 每 年 對 港 供 水 量 。

廣 東 省 當 局 在 1989 年 和 港 府 簽 署 長 期 供 水 協 議 , 為 香 港 提 供 足 夠 下 個 世 紀 初 所 需 的 食 水 。 協 議 規 定 供 水 由 1995 年 的 6.9 億 立 方 米 , 續 年 增 加 , 在 2000 年 時 已 達 到 7.8 億 立 方 米 。 供 水 系 統 現 時 的 設 計 最 高 供 應 量 是 每 年 11 億 立 方 米 。

不 過 , 由 九 十 年 代 起 , 香 港 工 業 北 移 , 用 水 量 顯 著 下 降 。 經 長 時 間 商 議 後 , 港 府 與 廣 東 省 當 局 在 1998年 達 成 協 議 , 雙 方 同 意 1998 年 至 2004 年 內 供 水 量 的 每 年 增 幅 可 減 少 2,000 萬 立 方 米 。 結 果 , 這 七 年 內 的 總 供 水 量 累 積 減 少 了 5.6 億 立 方 米 。 廣 東 省 方 面 也 同 意 有 關 每 年 最 終 供 水 量 11 億 立 方 米 的 條 文 會 維 持 不 變 , 而 達 到 這 個 最 終 供 應 量 的 時 間 可 適 當 地 延 遲 , 並 會 進 一 步 協 商 。

現 行 協 議 於 2006 年 4 月 簽 訂 , 以 綜 合 協 議 方 式 , 為 本 港 制 訂 直 到 2008 年 的 供 水 安 排 。 根 據 這 項 綜 合 協 議 安 排 , 港 府 會 每 年 一 次 過 向 廣 東 省 方 面 付 款 , 以 確 保 即 使 在 百 年 一 遇 的 極 端 乾 旱 情 況 下 , 也 會 可 靠 和 靈 活 地 獲 供 應 東 江 水 , 以 應 付 香 港 實 際 需 要 。 在 現 行 協 議 下 , 每 日 供 水 比 率 會 有 較 大 靈 活 性 , 以 配 合 於 本 地 收 集 所 得 的 雨 水 在 季 節 上 的 變 化 , 這 會 使 香 港 能 更 有 效 地 控 制 水 塘 的 存 水 水 平 , 從 而 減 少 浪 費 情 況 , 並 節 省 抽 水 成 本 。 現 行 協 議 亦 保 留 每 年 最 終 供 水 量 11 億 立 方 米 的 條 文 , 保 證 了 香 港 長 期 獲 供 應 東 江 水 , 以 配 合 未 來 發 展 , 而 達 到 這 個 預 計 供 水 量 的 目 標 日 期 則 會 進 一 步 檢 討 。

接 收 及 輸 送 系 統

閱 覽 東 江 - 深 圳 供 水 工 程 縱 部 面 示 意 圖

東 江 是 廣 東 省 供 水 的 水 源 。 起 初 , 供 水 是 從 東 江 一 處 距 本 港 以 北 約 83 公 里 的 河 水 抽 取 , 然 後 以 泵 送 方 式 , 越 過 一 系 列 橫 跨 東 江 其 中 一 條 支 流 石 馬 河 達 成 的 堤 壩 及 開 放 式 管 道 , 排 放 到 深 圳 水 庫 , 然 後 再 經 水 管 分 別 輸 送 到 深 圳 經 濟 特 區 及 跨 越 邊 界 , 到 達 香 港 的 木 湖 。 自 東 江 供 水 專 用 輸 水 管 道 於 2003 年 6 月 落 成 啟 用 後 , 新 的 東 江 對 港 輸 水 路 線 已 從 石 馬 河 的 污 染 源 頭 分 隔 開 。

木 湖 接 收 的 供 水 會 沿 以 下 的 三 個 主 要 供 水 管 道 系 統 輸 送 到 本 港 各 儲 水 及 濾 水 設 施 :

  1. 沿 西 面 路 線 輸 往 牛 潭 尾 和 凹 頭 濾 水 廠,再 經 凹 頭 抽 水 站 輸 往 大 欖 涌 水 塘 ;

  2. 沿 中 央 路 線 經 大 埔 橋 頭 涵 洞 輸 往 大 埔 頭 抽 水 站 , 然 後 再 輸 往 大 埔 濾 水 廠 、 沙 田 濾 水 廠 或 船 灣 淡 水 湖 ; 及

  3. 沿 東 面 路 線 經 梧 桐 河 抽 水 站 及 南 涌 供 水 管 道 輸 往 船 灣 淡 水 湖 , 再 由 白 沙 頭 洲 抽 水 站 經 赤 門 海 峽 供 水 管 道 輸 往 馬 鞍 山 濾 水 廠 或 西 澳 抽 水 站 ,然 後 從 西 澳 抽 水 站 經 萬 宜 水 庫 輸 水 隧 道 輸 往 萬 宜 水 庫 或 北 港 濾 水 廠 。

上 述 三 條 路 線 於 大 埔 頭 抽 水 站 互 相 連 接 , 以 便 供 水 系 統 的 運 作 全 年 均 可 發 揮 最 大 的 靈 活 性 。 這 點 在 每 年 12 月 廣 東 省 暫 停 對 港 供 水 期 間 尤 其 重 要 , 因 為 在 該 段 期 間 須 以 反 方 向 從 船 灣 淡 水 湖 及 萬 宜 水 庫 輸 水 往 大 埔 頭 , 使 沙 田 濾 水 廠 及 本 港 其 他 濾 水 廠 可 維 持 產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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