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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戶 轉 名

本 署 對 用 戶 權 的 認 可 是 基 於 《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 第 7 條 的 以 下 規 定 處 理 :

「水 務 監 督 可 認 可 任 何 以 下 的 人 為 任 何 處 所 內 消 防 供 水 系 統 或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的 用 戶 :

(a) 佔 用 該 處 所 的 人 ; 或
(b) 負 責 管 理 該 處 所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的 人 ; 並
(c) 按 水 務 監 督 指 明 的 形 式 保 證 下 列 事 項 者 :

  1. 繳 付 任 何 有 關 消 防 供 水 系 統 或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的 到 期 收 費 ; 及

  2. 承 受 責 任 保 管 與 保 養 消 防 供 水 系 統 或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 及 保 管 任 何 有 關 消 防 供 水 系 統 或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的 水 錶 的 人 。」

搬 入 ( 承 接 帳 戶 )

樓 宇 的 住 客 或 管 理 樓 宇 的 負 責 人 , 應 該 申 請 成 為 有 關 樓 宇 的 註 冊 用 戶 。 申 請 人 可 用 個 人 或 公 司 名 義 來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人 必 須 填 報 一 份 保 證 書 - [水 務 表 格 WWO 1] 及 繳 交 水 費 按 金 。 索 取 表 格 可 往 本 署 的 客 戶 諮 詢 中 心 或 各 區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也 可 以 致 電 水 務 署 諮 詢 熱 線 或 透 過 本 署 的 網 上 服 務 申 請

申 請 在 本 署 客 戶 諮 詢 中 心 親 身 辦 理 用 戶 轉 名 手 續 , 一 般 情 況 下 , 只 需 要 15 分 鐘 , 並 可 即 時 繳 交 水 費 按 金 。 但 是 , 若 用 戶 轉 名 生 效 日 期 超 過 一 個 月 , 該 申 請 須 待 日 後 適 當 時 期 才 獲 處 理 , 而 有 關 按 金 繳 款 通 知 書 將 以 郵 遞 方 式 寄 予 申 請 人 。

你 亦 可 把 填 好 的 申 請 表 格 , 以 郵 遞傳 真 方 式 連 同 香 港 身 分 證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的 副 本 寄 交 水 務 署 收 。 本 署 一 般 需 要 7 個 工 作 天 處 理 你 的 申 請 。

如 居 所 現 時 已 有 食 水 供 應 , 你 亦 可 透 過 網 上 服 務 申 請 承 接 帳 戶 。 若 居 所 無 食 水 供 應 或 供 應 已 被 截 斷 ( 即 有 關 樓 宇 之 水 錶 已 被 拆 除 ) , 你 便 須 往 本 署 的 客 戶 諮 詢 中 心 索 取 或 下 載 [ 水 務 表 格 WWO 542 ] 申 請 供 水 , 並 把 填 妥 之 表 格 以 郵 寄傳 真親 自 遞 交 予 本 署 。

以 個 人 名 義 申 請 承 接 住 宅 用 水 的 客 戶 , 也 可 透 過 水 務 署 諮 詢 熱 線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如 果 前 任 用 戶 還 有 水 費 未 付 , 本 署 或 會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租 約 , 律 師 信 , 買 賣 合 約 等 來 證 明 他 們 與 有 關 欠 款 無 關 。

本 署 在 處 理 承 接 住 宅 用 水 的 申 請 時 , 為 貫 徹 以 客 為 本 的 服 務 方 針 , 以 免 因 要 獲 得 及 審 批 上 一 任 用 戶 終 止 帳 戶 的 申 請 , 而 引 致 申 請 個 案 受 到 延 誤 , 故 無 論 上 一 任 用 戶 是 否 已 終 止 帳 戶 , 本 署 都 會 替 新 客 戶 辦 理 更 改 用 戶 權 的 手 續 。 例 如 , 新 租 客 或 許 會 因 與 舊 租 客 素 不 相 識 而 一 直 未 能 通 知 舊 租 客 終 止 用 戶 權 , 而 導 致 其 承 接 帳 戶 的 安 排 延 誤 多 時 。 有 見 及 此 , 本 署 在 接 獲 承 接 用 戶 權 的 申 請 後 會 盡 快 設 立 新 的 帳 戶 以 便 發 出 按 金 繳 款 單 及 安 排 維 持 供 水 的 事 宜 。

本 署 會 同 時 向 上 一 任 用 戶 發 出 終 結 單 , 單 上 有 附 註 知 會 客 戶 有 關 帳 戶 已 被 終 結 , 好 讓 用 戶 若 對 終 結 帳 戶 有 任 何 疑 問 時 可 立 刻 聯 絡 本 署 。

搬 出 ( 終 結 帳 戶 )

一 般 用 戶 水 費 按 金 是 $400 。 不 少 用 戶 因 遺 失 水 費 按 金 收 據 或 因 全 額 小 而 嫌 麻 煩 , 在 搬 遷 居 所 時 未 有 終 結 水 費 帳 戶 。 然 而 , 即 使 其 已 遷 出 該 處 所 及 沒 有 在 該 處 用 水 , 但 只 要 他 們 仍 是 有 關 居 所 的 登 記 用 戶 , 他 們 仍 要 為 該 居 所 的 水 費 負 責 。 有 很 多 個 案 , 事 主 蒙 受 很 大 的 經 濟 損 失 , 有 些 個 案 甚 至 涉 及 金 額 高 達 數 萬 元 。

為 保 障 自 身 利 益 , 註 冊 用 戶 在 遷 出 或 出 售 物 業 前 14 天 , 可 向 水 務 署 遞 交 終 結 帳 戶 申 請 。 請 按 此 瀏 覽 有 關 申 請 終 結 帳 戶 的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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