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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出 – 結束帳戶及發還水費按金

申請結束帳戶

當註冊用戶不再是處所的業主、租戶或住戶時,請通知水務署(下稱本署)結束水費帳戶及申請發還按金。在扣除用戶的欠款後,按金餘額 (若有) 將會退回註冊用戶。註冊用戶在結束帳戶並繳清欠款 (若有)後,將無須再承擔註冊用戶的法律責任。

住宅用戶現時的水費按金是400元。不少註冊用戶因遺失水費按金收據或因金額小而嫌麻煩,在遷離處所時未有結束水費帳戶及要求退回按金。然而,即使住戶已遷出該處所及沒有在該處用水,但只要他們仍是有關處所的註冊用戶,他們仍要為該處所的水費負責。有很多個案中的註冊用戶因須承擔責任而蒙受很大的經濟損失,當中有些個案涉及的金額甚至高達數萬元。

為保障自身利益,當註冊用戶不再是處所的業主、租戶或住戶時,應向本署申請結束帳戶,而該申請應在用戶權結束日之前的30天內(但不少於14天)提出。

經網上或電話申請

以個人名義登記的住宅用水或沖廁用水的註冊帳戶,可透過網上服務或致電本署客戶諮詢熱線申請結束帳戶。

以郵遞、傳真、電郵或親身辦理

申請人可把填妥的申請表格(表格WWO 1145表格WWO 243)或具相同資料的信件,連同所需文件(附註1)郵遞傳真電郵方式送交本署,或親身遞交至本署任何一間客戶諮詢中心

申請類別 所需文件(附註1)
1. 如前註冊用戶未能給予14天預先通知,本署便不能安排在帳戶結束日抄錄水錶的最後讀數,而終結單會根據估計的用水量結算。為免因估計用水量而引起爭議,前註冊用戶應嘗試直接或透過物業代理與新住戶聯絡,以議定用戶轉名日期、抄錄水錶讀數和共同填寫表格WWO 1145申請用戶轉名。前註冊用戶的終結單和新註冊用戶的首張帳單會根據雙方議定的水錶讀數計算。

就2005年1月22日前開立的非住宅帳戶,有關前註冊用戶需提供水費按金收據

如遺失按金收據,請同時提交填妥的表格WWO 213

2. 如前註冊用戶未能聯絡新住戶,應以表格WWO 243或具相同資料的信件申請。如未能預先14天通知本署結束帳戶,則應盡可能提供在申請日當天所抄錄得的水錶讀數。在發出終結單時,本署會參考該水錶讀數。

香港房屋委員會或香港房屋協會轄下的公共屋邨住宅單位

香港房屋委員會或香港房屋協會轄下的公共屋邨住宅單位租戶如要申請結束帳戶,應通知有關的屋邨辦事處;至於已購入香港房屋委員會或香港房屋協會轄下公共屋邨住宅單位的業主,則應循以上途徑直接向本署遞交申請。


發還按金安排

在收到註冊用戶的結束帳戶申請後,如註冊用戶已給予14天預先通知,本署會安排抄錄有關水錶的最後讀數。終結單會在帳戶結束日期後的三個工作天內發出。本署會從按金中扣除仍未清繳的水費、排污費及其他欠款。按金餘額(如有)一般會在發出終結單後的九個工作天內,以劃線支票的形式退還至註冊用戶提供的通訊地址。如已結束的帳戶內有多繳的款項,前註冊用戶可致電本署客戶諮詢熱線或以書面申請退還該款項,申請時需提供繳款證明。

假如以個人名義登記的註冊住宅用戶即將永久離開香港,而且未能等待退回按金餘額(不超過500元),註冊住宅用戶可帶同香港身分證或護照、按金收據(如有)和有關離港的證明文件,親自到本署的灣仔客戶諮詢中心辦理手續。本署將作出特別安排,盡快退還按金餘額。請注意,只有當帳戶在申請退還按金餘額的當日或之前已結束,本署才可以現金退還按金餘額。

因新用戶承接用戶權而令現有帳戶結束

如果註冊用戶從未申請結束帳戶,但該處所已有新住戶成功申請承接帳戶,該用戶的帳戶會被結束。本署亦會發出結束帳戶通知書至已結束帳戶的通訊地址,而隨後發出的終結單將通知前註冊用戶其帳戶已被結束,若有任何疑問可聯絡本署。如結束帳戶內有按金餘額及/或多繳的款項(如有),前註冊用戶可致電本署客戶諮詢熱線或填妥表格WWO 243申請退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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