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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供水

*如欲查詢申請供水個案進度,你可聯絡「查詢申請供水個案進度聯絡表」內的相關人員。

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第14條的規定,除非水務監督已對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給予書面許可,否則任何人不得進行該項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上述書面許可,可由水務監督主動給予,亦可由水務監督應持牌水喉匠的申請而給予。此外,《條例》第15條亦規定,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指明水管工程)需由指定人士#的人進行。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如水務監督認為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更改性質輕微,則可免除取得許可的要求,詳情請參見性質輕微的工程

如水務監督認為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更改或修理,會對該系統在提供可靠而充足的供水方面的效率;或水質,造成不良影響,則該項更改或修理不得視為屬性質輕微。

# 「指定人士」指:

  1. 持牌水喉匠;
  2. 註冊水喉技工;
  3. 註冊水喉技工(臨時);
  4. 在持牌水喉匠或註冊水喉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指明水管工程的人;或
  5. 水務監督授權的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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