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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出 – 结束帐户及发还水费按金

申请结束帐户

当注册用户不再是处所的业主、租户或住户时,请通知水务署(下称本署)结束水费帐户及申请发还按金。在扣除用户的欠款後,按金余额 (若有) 将会退回注册用户。注册用户在结束帐户并缴清欠款 (若有)後,将无须再承担注册用户的法律责任。

住宅用户现时的水费按金是400元。不少注册用户因遗失水费按金收据或因金额小而嫌麻烦,在迁离处所时未有结束水费帐户及要求退回按金。然而,即使住户已迁出该处所及没有在该处用水,但只要他们仍是有关处所的注册用户,他们仍要为该处所的水费负责。有很多个案中的注册用户因须承担责任而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当中有些个案涉及的金额甚至高达数万元。

为保障自身利益,当注册用户不再是处所的业主、租户或住户时,应向本署申请结束帐户,而该申请应在用户权结束日之前的30天内(但不少於14天)提出。

经网上或电话申请

以个人名义登记的住宅用水或冲厕用水的注册帐户,可透过网上服务或致电本署客户谘询热线申请结束帐户。

以邮递、传真、电邮或亲身办理

申请人可把填妥的申请表格(表格WWO 1145表格WWO 243)或具相同资料的信件,连同所需文件(附注1)邮递传真电邮方式送交本署,或亲身递交至本署任何一间客户谘询中心

申请类别 所需文件(附注1)
1. 如前注册用户未能给予14天预先通知,本署便不能安排在帐户结束日抄录水表的最後读数,而终结单会根据估计的用水量结算。为免因估计用水量而引起争议,前注册用户应尝试直接或透过物业代理与新住户联络,以议定用户转名日期、抄录水表读数和共同填写表格WWO 1145申请用户转名。前注册用户的终结单和新注册用户的首张帐单会根据双方议定的水表读数计算。

就2005年1月22日前开立的非住宅帐户,有关前注册用户需提供水费按金收据

如遗失按金收据,请同时提交填妥的表格WWO 213

2. 如前注册用户未能联络新住户,应以表格WWO 243或具相同资料的信件申请。如未能预先14天通知本署结束帐户,则应尽可能提供在申请日当天所抄录得的水表读数。在发出终结单时,本署会参考该水表读数。

香港房屋委员会或香港房屋协会辖下的公共屋邨住宅单位

香港房屋委员会或香港房屋协会辖下的公共屋邨住宅单位租户如要申请结束帐户,应通知有关的屋邨办事处;至於已购入香港房屋委员会或香港房屋协会辖下公共屋邨住宅单位的业主,则应循以上途径直接向本署递交申请。


发还按金安排

在收到注册用户的结束帐户申请後,如注册用户已给予14天预先通知,本署会安排抄录有关水表的最後读数。终结单会在帐户结束日期後的三个工作天内发出。本署会从按金中扣除仍未清缴的水费、排污费及其他欠款。按金余额(如有)一般会在发出终结单後的九个工作天内,以划线支票的形式退还至注册用户提供的通讯地址。如已结束的帐户内有多缴的款项,前注册用户可致电本署客户谘询热线或以书面申请退还该款项,申请时需提供缴款证明。

假如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注册住宅用户即将永久离开香港,而且未能等待退回按金余额(不超过500元),注册住宅用户可带同香港身分证或护照、按金收据(如有)和有关离港的证明文件,亲自到本署的湾仔客户谘询中心办理手续。本署将作出特别安排,尽快退还按金余额。请注意,只有当帐户在申请退还按金余额的当日或之前已结束,本署才可以现金退还按金余额。

因新用户承接用户权而令现有帐户结束

如果注册用户从未申请结束帐户,但该处所已有新住户成功申请承接帐户,该用户的帐户会被结束。本署亦会发出结束帐户通知书至已结束帐户的通讯地址,而随後发出的终结单将通知前注册用户其帐户已被结束,若有任何疑问可联络本署。如结束帐户内有按金余额及/或多缴的款项(如有),前注册用户可致电本署客户谘询热线或填妥表格WWO 243申请退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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