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申请供水

*如欲查询申请供水个案进度,你可联络「查询申请供水个案进度联络表」内的相关人员。

根据《水务设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除非水务监督已对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建造、安装、更改或拆除,给予书面许可,否则任何人不得进行该项建造、安装、更改或拆除。上述书面许可,可由水务监督主动给予,亦可由水务监督应持牌水喉匠的申请而给予。此外,《条例》第15条亦规定,建造、安装、保养、更改、修理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指明水管工程)需由指定人士#的人进行。

根据《条例》第14条的规定,如水务监督认为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更改性质轻微,则可免除取得许可的要求,详情请参见性质轻微的工程

如水务监督认为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更改或修理,会对该系统在提供可靠而充足的供水方面的效率;或水质,造成不良影响,则该项更改或修理不得视为属性质轻微。

# 「指定人士」指:

  1. 持牌水喉匠;
  2. 注册水喉技工;
  3. 注册水喉技工(临时);
  4. 在持牌水喉匠或注册水喉技工的指示及督导下进行指明水管工程的人;或
  5. 水务监督授权的公职人员。

相关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