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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O542 递交指南

递交指引

附注:

  1. 本申请书亦包括按照香港水务设施条例第7条及污水处理服务条例第5条规定办理的保证书。本保证书必须於办理供水申请时,由有关楼宇消防供水系统/内部供水系统/公用供水系统的用户/代理人填妥,然後送交水务监督。任何用户/代理人的楼宇如接驳公共污水渠,便须缴付排污费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如适用)。
  2. 请参阅「水表用户分类」小册子。如要填写更多资料,可附加补页,但须於每页妥为签署。如上文所载的类别代号与说明不同,则以类别代号为准。日後如类别代号有所更改,用户应向香港薄扶林道2A号西区裁判法院地下排水事务监督办事处呈报新的类别代号及说明。
  3. 如以公司名义申请,请交回本保证书的正本,并附上商业登记证影印本一份。如以个人名义申请非住宅用水,请交回本保证书的正本,并附上身分证影印本一份,以供查证姓名和身分证号码。本监督在查证後会立刻销毁该身分证影印本。
  4. 根据本保证书规定缴交的按金,不得转让,而水务监督亦可随时运用该笔按金支付任何费用。
  5. 本保证书规定用户/代理人要继续承担用户的责任直至
    1. 水务监督批准另一用户/代理人替代其责任;或
    2. 水务监督注销其保证书为止。

用水楼宇如在用户权或管理公司方面有任何更改,用户/代理人必须通知水务监督,以解除其法律责任。